一、干部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材料。涉档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保卫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二、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档案;
三、不得在公开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档案机密;
四、不得私抄、私印、私传、私存和向废品收购站出售应销毁的档案材料;
五、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库室,随意翻看档案材料;
六、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档案机密事项;
七、不得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组织人事处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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