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干部档案的转递要服从工作的需要,要与干部的任免、调动工作密切配合。
二、 干部档案须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才可进行转递,凡需转出的档案材料事先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整理装订。
三、 档案必须按“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封装,以机密件发出,不准本人自带。市、县内单位可派党员干部直接提送。
四、 对调出人员的零星档案材料,要认真加以鉴别,确有保存价值的,应及时将材料转往干部本人所在单位。
五、档案转出逾期一个月未退还档案回执者,应写信或电话催问,以防档案丢失。
组织人事处
200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