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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有关办理程序及要求

2011年12月27日 05:51  点击:[]

一、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一)医疗保险(征缴标准见附表)

医疗保险分为门诊和住院两部分。门诊费用主要是使用医疗保险银行卡的费用,费用的主要来源是个人所扣部分以及由社保局根据年龄段从单位所缴费用中按比例划入部分。教职工如因病需住院,入院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由医院方负责与社保机构按相关比例计算个人和保险部门各自所承担的费用。

(二)生育保险(征缴标准见附表)

女教职工分娩及产假期间的费用和待遇,符合要求的由保险部门承担,在异地分娩的女教职工,须自己预先垫付所有费用(异地分娩期间的所有检查、门诊费用票据、明细单据都必须保存好)。

女教职工怀孕后具体登记程序:

1、怀孕5个月以上,由本人确定好待产医院,并到待产医院登记备案,凡在待产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者,均可报销产前检查费用600元,此项费用由医院与省医保局进行结算。异地分娩者,需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并注明异地分娩医院,生产前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异地医疗就诊审批表》进行登记备案。

2、产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登记表》(组织人事处网页下载)、生育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荣誉证、婴儿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由组织人事处上报省医保局审核。医保局在8周内完成津贴申领审批手续。异地分娩自行垫付费用的,将分娩产生的所有费用单据及发票送交组织人事处报省医保局审核,2周之内完成审核手续。

3、男教职工家属分娩,且家属系未参保的无工作人员,分娩3个月后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登记表》(组织人事处网页下载)、生育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荣誉证、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婴儿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等提交组织人事处报省医保局审核,可报销一定数额生育费用。

因本人原因不按时登记、提交材料,延误了审批时间,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三)工伤保险(征缴标准见附表)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申报基本程序如下:

1、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须持单位开具的医疗介绍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根据医院意见及时补请工伤假。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受伤职工在医院垫付。待工伤认定结果下达后,持认定书到定点医院进行结算清退费用。若受伤人员出院时,认定结果尚未下达,应先足额缴纳所有医疗费用出院,暂不与医院结帐,待工伤认定结果下达后,持认定书到定点医院进行结算清退垫付费用(凡超标住院所有费用须由个人承担)。

2、受伤人员可本人或委托本部门人员在受伤三日之内到组织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均为申报工伤保险必备要件):

1)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本人自述事故经过一份;

41-2人的旁证材料一份;

5)原始病历并复印封面和首页;

6)工伤人员当月考勤资料(此项由部门提供)。

3、被确定了的工伤假期间,受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伤医疗费用均按湖南省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理。

4、受伤人员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方可报销工伤费用。(省直单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省中医附一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省劳卫所医院、湘雅附三医院)。

二、失业保险(征缴标准见附表)

1、因单位原因造成教职工失业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就业的,须在离岗7日内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并向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申领失业金申请,同时必须提供在我单位工作期间所签订的所有聘用(劳动)合同原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停保的同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申报手续,待申报批复通知下达后,组织人事处负责通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通知要求向失业保险机构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方能领取失业金。

2、新调入我院人员在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的,须提供参保机构失业保险转迁证明。否则,个人须补交失业保险费用。

三、养老保险

我院除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本科及以下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外,其余人员均须等待省社保机构颁发正式启动通知后按规定参保。

学院正式启动养老保险后,如有在原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须将原单位参保的养老基金转进学院养老保险账户,转入前须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再办理基金转移事宜。

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个人征缴比例表

险种

征缴比例(%

征缴基数范围

单位

个人

医疗保险

8

2

参保人全部工资收入

生育保险

0.7

0

参保人全部工资收入

工伤保险

1

0

参保人全部工资收入

失业保险

2

1

单位按财务年报中工资总额征缴,个人按工资收入征缴

养老

保险

事业

23

5

单位按个人全部工资收入征缴,个人按国家档案工资标准征缴

企业

20

8

单位按个人全部工资收入征缴,个人按个人全部工资收入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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